《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规范》(NB/T 11812—2025)是由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将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的能源行业标准行业标准。该规范的出台是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宏观背景下,为规范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而制定的首部统一标准。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公告,该规范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归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这一规范的制定源于《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3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外文版翻译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3〕111号)的要求。
该规范的发布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填补了国内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的空白,为多能互补项目提供了统一的经济评价框架和方法。在此之前,多能互补项目的经济评价缺乏统一标准,各项目评价方法不一,难以对不同项目进行有效比较和科学决策。
随着我国能源转型的深入推进,多能互补项目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和规模迅速增长。从中国多能互补中标信息来看,2018-2023年中国多能互补项目规模呈现较大幅度的上涨,2024年我国多能互补中标项目金额达376.2亿元。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统一的经济评价规范变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该规范的出台是服务国家"双碳"目标和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过程中,多能互补项目通过整合风、光、水、储、火等多种能源形式,可以有效解决新能源的间歇性、波动性问题,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这对于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规范》明确定义了多能互补项目为"由新能源发电和有调节能力的电源组合成的项目,新能源发电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有调节能力的电源主要包括水力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太阳能热发电、火力发电"。这一定义为多能互补项目的范围划定了清晰边界。
规范建立了包括国民经济评价、财务评价、不确定性分析与风险分析、综合评价四位一体的完整评价体系,为多能互补项目的全面评估提供了系统性方法论。
核心框架:
① 国民经济评价 —— 全社会视角
② 财务评价 —— 投资者视角
③ 不确定性与风险分析 —— 动态敏感性判断
④ 综合评价 —— 多维决策支持
在国民经济评价方面,规范提出了两种评价方法:替代方案法和投入产出法,并明确了经济费用和经济效益的计算范围和方法。
规范要求"多能互补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应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全社会角度考察项目的费用和效益,计算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效益"。这一要求体现了对多能互补项目社会价值的全面评估,超越了传统单一电源项目仅关注直接经济效益的局限。
规范明确指出"多能互补项目电量和容量效益应从电力系统整体角度进行分析"。这一规定要求评价者必须考虑多能互补项目对整个电力系统的贡献,包括提高系统稳定性、减少备用容量需求等系统级效益,而非简单叠加各类电源的独立效益。
规范要求将"对社会的作用、贡献,环境影响、节能减排效益等"纳入评价范围,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化计算,不能量化计算的应定性分析"。这一要求将多能互补项目的环境和社会效益纳入评价体系,体现了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
在财务评价方面,规范建立了全面的财务评价体系,包括融资前分析和融资后分析,并详细规定了财务成本费用计算、财务效益计算、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分析、财务分析评价等内容。
规范明确指出多能互补项目的财务效益应包括"发电销售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发电销售收入应主要包括电量销售收入、容量销售收入、辅助服务收入"。这一规定全面识别了多能互补项目的收入来源,特别是将容量价值和辅助服务价值纳入收入计算,体现了对多能互补项目多元价值的认可。
规范要求"多能互补项目应根据不同电源的运行特点,合理确定不同电源和项目的总成本费用",并规定"多能互补项目的投资、费用计算,应根据各类电源项目投资、费用,结合开发时序综合叠加计算"。这些规定考虑了不同电源的技术特性和运行特点,避免了简单机械地叠加各类电源成本的问题。
规范对不确定性分析与风险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应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变化对评价指标的影响,以及风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
规范指出"根据多能互补项目特点,不确定性因素可主要包括项目投资、收入、建设工期、开发时序和融资条件"。这一规定特别强调了"开发时序"这一多能互补项目特有的敏感性因素,体现了对多能互补项目分期建设特点的深刻理解。
规范建立了包括经济合理性、财务可行性、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社会效果在内的综合评价体系,为多能互补项目的全面评估提供了系统性方法。
规范明确规定"对于财务评价结论和国民经济评价结论都可行的多能互补项目,应判别为项目经济评价可行;对国民经济评价可行,但财务评价不可行的项目,应提出项目优化调整和政策支持建议,使项目具有财务生存能力"。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具有社会效益但财务效益不足的项目的包容性处理方式,为政策支持提供了依据。
由于《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规范》是国内首部针对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的统一规范,因此不存在直接可比的"旧版"规范。但与以往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的实践相比,新规范带来了以下几方面的重大变化:
传统做法往往是对风电、光伏、水电等各类电源进行独立评价,然后简单叠加。而新规范要求将多能互补项目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评价,考虑各类电源之间的协同效应和互补性,这是一种系统性思维的转变。
传统评价主要关注项目的直接经济效益,而新规范要求全面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体现了对项目综合价值的重视。特别是将容量价值、辅助服务价值等系统效益纳入评价范围,使评价结果更加全面客观。
新规范强调"以动态分析为主,静态分析为辅"的评价原则,要求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现金流变化,体现了对项目长期价值的关注。同时,规范还要求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增强了评价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新规范要求"全面分析项目利益相关方的费用和效益",体现了对多元利益主体的关注。这种多元视角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提高项目的社会接受度和可持续性。
规范明确定义了多能互补项目的组成,包括新能源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和有调节能力的电源(水力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太阳能热发电、火力发电)。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准确界定项目范围,确保评价边界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规范规定"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应包括建设期和经营期,建设期和经营期宜根据新建电源组成情况及开发时序分析确定,建设期宜取筹建到全部建成投产所需时间,经营期宜采用各类电源中最长的经营期"。这一规定考虑了多能互补项目分期建设和不同电源寿命周期不同的特点,需要在实际应用中准确把握。
规范强调"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范围一致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计算费用和效益时保持范围的一致性,避免因范围不一致导致的评价偏差。
规范要求从电力系统整体角度分析多能互补项目的电量和容量效益,这需要评价者具备系统分析能力,能够准确评估项目的协同效益和系统价值。
规范要求"多能互补项目应根据不同电源的运行特点,合理确定不同电源和项目的总成本费用"。这需要评价者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摊方法,避免因分摊不当导致的评价偏差。
鉴于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建议相关单位加强评价人员的培训与能力建设,特别是提升系统分析能力和综合评价能力,确保能够准确应用规范要求。
建议相关单位建立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库和案例库,收集整理典型项目的评价参数和案例,为后续项目评价提供参考和借鉴。
建议开发基于规范要求的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工具和软件,提高评价效率和准确性,降低评价难度和成本。
建议建立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结果的验证与反馈机制,通过对已建项目的跟踪分析,验证评价方法的有效性,不断完善评价体系。
随着我国多能互补项目的国际化发展,建议推动评价标准的国际化,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和协调,提升我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规范》(NB/T 11812—2025)的发布实施,填补了国内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的空白,为多能互补项目提供了统一的经济评价框架和方法,对于提高多能互补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提升项目经济评价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能源转型的深入推进和多能互补项目的快速发展,该规范的实施将有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双碳"目标实现。未来,随着技术进步和实践积累,规范还将不断完善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能源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各相关单位应深入学习理解规范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展多能互补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推动多能互补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造价与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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